一、黑客攻击算不算违法
不针对漏洞进行攻击的话不算黑客攻击,但已经够成更严重的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对计算机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和应用程序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下列3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二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本罪中,“后果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这主要是严重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二,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这两者的区别是:一是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操作,例如删除、修改、增加等等;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单纯表现为侵入行为。二是从刑法理论上看,本罪表现为“结果犯”;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为“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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